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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参议院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

清澄君 比较公司治理
2024-08-25

2020年5月20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全体一致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该法案由来自路易斯安那州的共和党联邦参议员John Kennedy、来自北卡罗来纳州的共和党联邦参议员Kevin Cramer和来自马里兰州的民主党联邦参议员Chris Van Hollen联合提出。



基本内容


该法案共三条,作为对2002年通过的Sarbanes-Oxley(SOX)法的修正案。


该法案适用对象为需要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条d款要求的信息披露报告(参见《美国证券法101:证券注册究竟是怎么回事?》)的证券发行人。适用时间为该法案正式生效之后,即无溯及力。


该法案要求SEC认定哪些适用该法案的证券发行人提交的上述信息披露报告中,包含由如下注册会计机构准备的审计报告,即这些会计机构有分支机构、办公室1)位于境外司法辖区,且2)该司法辖区采用的规则立场致使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认定其无法彻底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能。


该法案要求SEC于法案成立后90日内制定具体规则,责成经其认定的上述发行人报告该发行人是否由上段所称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构所有或控制。


假如SEC确认适用该法案的发行人连续三年的审计报告均由符合前段1)和2)之情形的会计机构准备,则SEC应禁止该发行人的证券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受SEC监管的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市场)交易。


在SEC首次对上段涉及的发行人采取禁止交易措施后,该发行人可向SEC提交保证,保证其已聘用能满足SEC要求的,受PCAOB监督的会计机构实施审计。SEC由此应解除交易禁止措施。


在SEC解除首次交易禁止措施后,如发现相关发行人再次出现触发首次交易禁止措施的情况,则应再次对该发行人采取相同的交易禁止措施。


被再次实施交易禁止措施的发行人,于被再次实施交易禁止措施之日起满五年之后,可向SEC提交保证,保证其已聘用能满足SEC要求的,受PCAOB监督的会计机构实施审计。SEC由此应解除交易禁止措施。


简单解读


该法案要求所有在美国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受SEC监管的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发行人必须确保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机构能接受PCAOB的全面监督检查。根据PCAOB的报告,截止2020年4月1日,全球共有位于四个司法辖区的会计机构不在其全面监督检查能力范围之内——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法国和比利时。


其中,涉及法国发行人22家,比利时发行人9家。据PCAOB介绍,根据双边协议,其即将开始对位于比利时的会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将重启对位于法国的会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有关这四个司法辖区所涉发行人及其聘用会计机构的具体名单,可在PCAOB官网查到。


该法案给予列入PCAOB上述名单的发行人三年的改正期,改正期满如不能符合法案要求,将无法继续证券交易。同时,上述名单中的发行人将在法案成立至多90日之后,需要按照SEC具体规则报告是否为政府机构所有或控制的企业。


该法案及PCAOB的上述名单仅针对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会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不包括符合相关条件的会计机构参与委托审计工作(referred work),但未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由此,在中国有运营基地、分支机构,但未由位于中国的会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跨国公司,比如通用汽车公司,不在该法案监管之列。


简言之,如果该法案正式成立,中概股公司将很快要向SEC报告其是否受其聘请的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机构所在法域的政府机构控制。(试想中概股公司聘请位于香港的会计机构出审计报告会如何?)同时,三年之内如现行法规政策无变化(包括新《证券法》177条的有关内容),则中概股需要全面退出美国。


前景观察


该法案在参议院未经投票表决,采用全体一致同意的方式通过。要成为正式法律,还需经国会众议院通过和总统签署。目前,众议院尚未决定是否要对该法案进行表决,但观察人士认为该法案得到两党议员的广泛支持,白宫也已表示支持此项立法。


不过,总市值超过18000亿美元的中概股全面退出对美国资本市场的负面影响不容低估。与华尔街有关的美国各方人士,包括金融、法律、财务各界必定会有强烈反对之声,也会进行各种游说活动。此事进展如何,尚有待观察。


如果中概股真的从美国退出,那么香港无疑成为一个替代市场,这也是一次考验香港资本市场深度的机会。当然,如果美国方面采取进一步措施,也有可能立法,至少限制部分美国机构投资人投资特定的上市公司,无论其在哪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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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阵子就是拼团失败了,虽然心疼钱,但是课程内容超值了。”

——一位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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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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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美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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